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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助公路收费单位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奖励办法
分类:
行业新闻
作者:
来源:
2017/12/10 10:33
【摘要】: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对协助公路收费单位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陕西金秀公司、西铜公司、咸永路业公司:
《对协助公路收费单位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奖励办法》经省交通厅2008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通行费奖励办法通知
对协助公路收费单位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依法打击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路收费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路收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检举揭发违反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或协助公路收费单位收回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收回款额的5%至1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元按5元计,超过5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
㈠检举揭发违反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者,按收回款额的5%奖励;
㈡协助公路收费单位收回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者,按按收回款额的5%奖励。
㈢检举揭发并协助公路收费单位收回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者,按收回款额的10%奖励。
㈣检举或协助查处无卡、倒卡、伪造、倒换牌证或免费车辆凭证及借用伪造、变造通行卡;使用逃费工具以欺骗手段减轻车辆实际承载重量,收费人员不按规定收费等弄虚作假者,按收回款额的10%奖励。
第三条奖励费用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奖励费用按下列程序兑付:
㈠公路收费单位填发奖励兑现表(见附表,第一联公路收费站(所)存查,第二联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管理部门核备,第三联公路收费站(所)财会部门付款凭证)。
㈡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批准后,由公路收费单位直接付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在15日内批复。
第五条奖励费用可根据检举、协助人的实际情况,可采取现金或支票的支付方式,及时兑付,不得故意拖延。
第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及其收费单位应为检举揭发者保密,违者应严肃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陕西省交通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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